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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問我一些常出現的問題,最多的就是對於一些名詞不懂,我這邊就列較常出現的,
如果還有沒列出的話就請留個回應,我會儘量說明滴!


保險年齡

投保時,保險年齡是指以申請投保當天開始計算,以足歲為標準,若超過6個月則加1歲。
例如:老王生日為67年10月10日,他98年4月11投保,算法如下
投保日期 - 出生日期 = 保險年齡
98年4月11日- 67年10月10日 = 30年6月1日
月和日超過6個月,因此保險年齡就是30+1歲。

保險利益
為了降低故意讓保險事故發生 的道德風險,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生命或財產)必須具有利害關係,若保險標的受到傷害時,要保人也會有損失基於這種利害關係,要保人不會希望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
例如:阿瓜若為要保人,可以幫他本人或配偶(家屬)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但阿瓜不能以某個朋友為被保險人來訂定保險契約,因為阿瓜對朋友並無保險利益。

投保金額(保額)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金額。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保險金額作為計算保險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金之依據。

保險費
要保人為購買保險而付給保險公司的錢,簡稱保費。保險公司會根據要保人投保的險種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的金額。

投保金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給受益人的錢,又稱理賠金。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隔日起十天內,如果不滿意投保選擇,可以申請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保費全額退還。

保險人
指的就是保險公司本身

要保人

向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的人,他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但也享有指定/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甚至終止契約的權利。由於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為本人,為了避免故意讓保險事故發生的道德風險,保險法明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須具有保險利益,且如有死亡保險給付,亦應得到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而投保,否則保險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

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就是保險標的,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受益人

指保險金的受領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依法為被保險人本人,不能變更。因為保險有「死亡給付型」與「生死合險型」,
所以,受益人有分為身故受益人與滿期受益人。被保險險人或被保險人有利益關係者和被保險人有利益關係者

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要保書是保險契約的構成部份之一。

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的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 保險局訂定。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人壽保險公司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的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有不同。

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保費自動墊繳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

除外責任
表明在某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有被保險人等因故意或不法原因所致的危險而發生保險事故者,免除賠償責任。
例如:自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等。

保單借款
要保人在人壽保險契約內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至少需 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所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度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但依保險法規定,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費墊繳
為了避免保戶因為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而使保單失效,保險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款要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和利息,使保險單繼續有效。

保單紅利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保單紅利」。

不分紅保單

意即不論該保單是否產生利差益、死差益或費差益,均不會分派該紅利於要保人之保單稱之「不分紅保單」。

分紅保單

除了保險金之外,另依保險公司投資績效而分配紅利,此型態之保單稱之「分紅保單」。

寬限期

第二期以後分期的保費到期未繳可分兩種

是否催告 會 不會

※但以金融機構或其他方式(如信用卡)扣款繳納保費者,仍需做三十天的催告。

寬限期間

催告後三十天內
應繳日後三十天內
在寬限期內保險契約持續有效,但理賠金將會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催告

保險公司針對採年繳或半年繳要保人逾約定繳付保險費日期後,會寄發提醒信函,一般稱之為催告信,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全殘

台灣壽險業者有一張共用分成11個等級的殘廢程度表,其中第一級殘廢又稱為完全殘廢,簡稱全殘。

展期定期保險

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減額繳清保險

保戶在繳足保險費達「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下,降低原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會用「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以一次繳清的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例如:阿美年繳五萬,繳費期限20年,終身保障100萬。
到了第10年阿美不想再繳保費了,她可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變成終身保障50萬,之後都不用再繳保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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